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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司打赢了,却面临对方公司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怎么办?

作为一个普通老百姓,又是诉讼费,又是律师费,一审、二审走下来,千辛万苦的打赢了官司,却面临对面公司没有财产可执行。遇到这种情况,是独自的黯然神伤,默默流泪,自认倒霉?还是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怎么维护呢?让我们用今天这篇文章,来解答你的疑惑。

在实践中,遇到这种公司没有财产可供自行的情况,第一时间我们应该思考怎么样把公司的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当然这需要有充足的法律依据的。

那么什么情况下,公司的股东可以追加为被执行人呢?

根据《公司法》和最高法的相关规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 公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其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或者未经清算即办理了注销,导致公司无法清算。

二、股东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

认缴出资是指股东承诺对公司的出资额,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并未实际缴纳。

现行法律关于工商登记的规定,只登记认缴额,全体股东认缴额之和称为“注册资本”,不登记实缴额。这就是工商登记管理的“认缴制”。

但并不是说不需要实际出资,因为公司运行所需资金首先来源于股东出资,公司注册登记完成后股东应当按章程规定一次或者分次向公司缴纳出资。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查到存在这种情况的话,那么就可以直接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

2、股东抽逃出资。

当前股东抽逃出资主要采取直接将出资抽回、虚构合同等债权债务关系将出资抽回、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等方式,这些行为常常是故意、直接针对公司资本进行的侵害。

我们知道,股东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形成公司的财产,而股东出资后再抽逃出资财产的行为则非法减少了公司的责任财产,降低了公司的清偿能力,损害了公司和其他股东及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所以,股东抽逃出资是严重侵蚀公司资本的行为,是公司法明文禁止的。

股东抽逃出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3、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

按期缴纳出资是公司股东的法定义务。

但在注册资本认缴制度的前提条件下,股东的出资期限往往约定较长或者直接约定为分期缴纳。

因此,很多股权的转让行为都发生在出让人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之前。

发现被执行公司有这种情况,可以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并可要求股权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现财产混同。

公司是独立的,公司的财产是公司的,个人和公司财产混同,是有极大风险的。很可能把公司的有限责任变成个人的无限连带责任。

这种情况,可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司股东。

公司的设立和退出,都需要经过法定程序。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申请注销时,必须经过合法清算。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公司出现解散事由,无偿接受公司财产的股东。

公司出现被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股东无偿接受公司财产,导致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可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综上,当公司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时,要通过以上法律依据第一时间把公司的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为债权履行的实现提供法律保障。